留學人員山西創業園是由山西省留學生管理辦公室與榆次開發區管委會、歐美同學會、山西省僑聯共同創辦的山西第一家吸引海外留學人員來(回)晉創業基地。2002年2月2日,創業園在榆次經濟技術開發區正式揭牌開園,創業園由孵化區和產業區兩部分組成。計劃用5--8年的時間爭取使在孵化的留學人員企業動態穩定在60--70家、吸引留學人員200人左右、孵化面積達到16000平方米、畢業的留學人員企業達到60家以上、技工貿收入力爭實現25--50億元、上交稅收爭取達1.2--2.5億元左右。
目前孵化區1號孵化樓已投入使用,已有山西至誠科技有限公司、山西華溢衛星導航科技有限公司等14家留學人員企業入駐,按照總體規劃,孵化區2號樓將建在產業區內。產業區位于榆太路張村、鳴李段,規劃面積1087畝,首期開發的200畝土地。一期總投資需4400萬元,其中2002年度建設資金1500萬元,項目一期工程預計在10月份開工建設,2003年完工。
1、公派或自費出國學習,取得國外學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
2、在國內已經取得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后,到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進修或作為訪問學者工作一年以上,在某些領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員。
3、已經獲得國外永久居留權且取得一定科技成果的人員。
為吸引和鼓勵留學人員來留學人員山西創業園創業和工作,山西省留學人員管委會和山西省榆次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共同制定以下暫行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指留學人員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1)公派或自費出國學習,取得國外學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
(2)在國內已經取得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后,到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進修或作為訪問學者工作一年以上,在某些領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員。
(3)已經獲得國外永久居留權且取得一定科技成果的人員。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留學人員企業是指由留學人員作為主要發起人之一興辦的科技企業(留學人員股份須大于等于20%)
第三條:留學人員在園內創辦企業,均可申請免三年房屋租金的標準單元科研辦公用房。
第四條:入駐創業園的留學人員可向創業園服務中心申請設立專項資助,經省留學人員管委會審定,可從財政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五條:留學人員企業或留學人員從事屬于填補國內空白或全省經濟建設急需的高新技術研究開發項目,需要建立實驗室、添置全套設備,可申請專款補貼。
第六條:留學人員企業或留學人員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按程序認定后可以優先推薦給風險投資機構,獲得各類專項資金和基金的扶持。
第七條:留學人員企業在孵化期內(最長不超過五年)所繳納的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的開發區財政留成部分,開發區納入科技發展基金,全部用于支持該企業的技術創新。
第八條:留學人員企業在孵化期內(最長不超過五年),在該企業工作的留學人員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開發區財政留成部分開發區納入科技發展基金,全部用于支持該留學人員的學習培訓和創業。
第九條:開發區將總體規劃留學人員山西創業園產業區,對留學人員企業中的產業化項目以成本價出讓土地,對重點項目由開發區管委會委托專家組評估并經開發區管委會認定后,可享受零地價特殊優惠。
第十條:對留學人員山西創業園產業區,在基礎設施配套上將達到“六通一平”(道路、供電、供水、排水、通訊、供熱、地平)標準,并根據項目孵化情況建設標準廠房。
第十一條:留學人員憑具有效的留學人員“資格審查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注冊留學人員企業,注冊內資企業或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金最低額為10萬元人民幣。留學人員以高新技術成果入股,其作價金額可占到企業注冊資本的35%,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二條:留學人員企業免交省以下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家、省一級規定的必要收費,由創業園管理服務中心代收。
第十三條:留學人員科研、生產性企業,可優先認定高新技術企業,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入園企業申報各類計劃項目、申報和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由管理服務中心組織直接向省級主管部門上報審批。
第十五條:留學人員企業中的留學人員可優先向創業園管理服務中心申請并經省留學人員管委會批準后公派作為訪問學者。
第十六條:開發區對留學人員山西創業園內的企業實行全封閉管理,未經開發區管委會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擅自進入創業園進行檢查、收費等活動。按照國家規定確需進行的公務活動必須到開發區管委會辦理登記手續后,由留學人員山西創業園管理服務中心統一接待辦理。
第十七條:為強化對留學人員企業的優質、高效服務,開發區成立留學人員山西創業園建設協調服務領導組,并委派專人在企業注冊登記、項目報批、科技成果和產品鑒定、專利申報、法律、會計、金融、信息、人才、職稱評定、人事戶籍關系、生活居住、子女入學等方面進行跟蹤服務。
第十八條:其它未盡事宜,開發區將根據項目情況,按照“一事一議、特事特辦”的原則,予以明確。
第十九條:留學人員山西創業園管理服務中心負責留學人員和留學人員企業的資格認定,負責為入園企業提供政策及法律咨詢事務。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山西省留學人員管理委員會與榆次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二OO二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文章中觀點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站的觀點和看法。
神州學人雜志及神州學人網原創文章轉載說明:如需轉載,務必注明出處,違者本網將依法追究。